第一条 教师指在教学工作中承担专业主干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。
第二条 教师在学期初要制订所担任课程的教学进度,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,并按照进度表的安排组织教学活动。
第三条 积极参加教研室组织的集体备课、听课、评课以及教学比赛活动。
第四条 按照课程大纲要求认真编写规范教案,随时备查。
第五条 认真组织课堂教学活动,耐心辅导、答疑。
第六条 认真做好期末考试试卷制订、评分以及试卷分析等工作。
第七条 积极参加各类教学研究和教改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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